一名台中姓男子,在2005年7月在某單車道,骑摩托车看见名国一少女骑單車,便上前搭讪,又以恐吓手法,强押少女到草丛内猥亵,并射精在她脸、手、头发上后逃逸,案件悬宕12年后,易男在2017年因吸毒遭强制采检,比对DNA后竟然发现易男就是该匹恶狼,虽易男否认犯行,但台中高分院更一审依强制猥亵罪将易男判刑3年6月,并施以强制治疗,期间至治愈为止,但不得逾3年。
根据判决书记载,易姓男子于民国94年7月中旬骑摩托车行经台中县某铁马绿园道时,看见A姓国一少女与同学在该处骑乘單車,即上前攀谈搭讪,随后骑乘车尾随其后,并徒手碰触甲女之臀部,A女受惊吓自單車跳下逃走时,易男孩对甲女恫称:“不要逼我发疯、我要拿刀子出来”、“1 分钟讲完就放你走”强押少女到草丛内欲进行侵害,遭到少女命抵抗,但易男友继续恐吓恫称:“信不信我在这里就可以活活把你打死”,接著进行猥亵病而强行射精在甲女的脸、手以及头发上,少女随后在家人陪同下报案,并采证送交警方。
但经过12年,警方都无法在现有数据库内比对到相关迹证,直到2017年,易男因毒品案遭强制采证,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采集其唾液检体建档,此案才露出曙光,经鉴识人员重新比对后,才发现易男与与12年前A女所采检体相符。
被告辩称,他没有做这件事,也不认识少女,易男律师辩护时也强调,案发至今已久,证人即告诉人甲女已无法回复记忆,本件仅有鉴定报告得指被告涉犯本案,实在难以令人信服。
但法官认为,少女经过12年后,对于当时记忆已经渐渐模糊,但是在初步侦讯,以及历审中,对于遭侵害过程仍能清楚描述,每次都大致符合,因此并非虚构捏造,因此证据力不因是否对于被害人长相及服装记忆模糊影响。
台中高分院法官审酌,易男仅为逞一己私欲,即以强暴、胁迫方式剥夺他人之性自主权,所为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,并戕害女方身心及人格健全,恶性令人发指,且犯罪后迄今不但矢口否认犯行,未曾反省己身过错,也未曾试图寻求被害人之谅解,因此判刑3年6月,并施以强制治疗。
(中时新闻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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